南沙区公司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点发生变化
发布时间:2026-02-0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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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财税[2026]13号公告,如果企业先收了服务款,后续再分期或分批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就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起始日]和[实际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二者中较早的日期确定增值税收入(全部预收款,一次性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直接改变了很多行业多年的操作习惯,例如:代账公司收的年度顾问费、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教培机构收到学员预付学费、健身房卖的私教套餐,各类充值卡服务等。
举个例子,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物业费,以前是按月分摊申报增值税,服务做到那,税交到那,现在不行,物业公司在10月收到了一笔物业费1.2万元,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期间为2025年10月~2026年10月,必须依据“孰早原则”,在2025年10月份一次性确认1.2万收入,缴纳720元税款。

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差异
那么增值税一次性确认收入,而所得税及会计准则,仍然是按全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公告,长期性重复性的劳务收入,应在服务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物业公司10月份增值税一次性确认了,而所得税却要分1年慢慢确认,二税出现巨大差异。
以前做法,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分摊处理不存在二税差异,那么现在问题来了,税务的分析模型和大数据比对,对先收款后服务模式如何分析?
还有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办,一次性确认预收款,分分钟转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