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特殊事项—视同销售篇
前面给大家介绍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今天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特殊事项---视同销售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说明:1、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已经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知识点总结:视同销售对比: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需计征增值税;×不需计征增值税
①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对外: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
2、购进的货物
①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对外: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
对于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审核是否按视同销售及时缴纳增值税。
对于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一方面应审核外购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审核是否将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进项税额转出混淆,将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的,误作进项税额转出,而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误作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下列行为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有(CDE)。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E.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解析】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内"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选项AB不正确。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说明: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①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关注是否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否存在以权益互换或债务抵偿等非无偿提供行为,错误地按免租处理。
知识链接: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举个例子: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3月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问题。
2025年1月1日物业公司与乙餐饮集团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乙餐饮集团,月租金4万元(含税),租期3年,其中合同约定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免收租金。
要求:
(1)商铺免租期内物业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简述政策规定。
(2)物业公司免租期内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案】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余值的概念,去翻阅以前的2025.7.5《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那篇文章。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按主营项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具有混合销售特征但按兼营处理的行为。
①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按兼营处理)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兼营处理)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兼营处理)
举个例子: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D)。
A.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B.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车辆装饰服务
C.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D.商店销售智能门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解析:ABC属于兼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