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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报税怎么办?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解读与填报攻略

发布时间:2025-10-1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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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填列,其中关于职工薪酬的附报事项有重大变化,有三点务必注意:
                                 附报数值填列
首先,附报填写的“两个职工薪酬”的数值,都是会计核算口径的数值。17号公告的附件有填表说明:
第一个数值: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用会计语言来讲,就是取数“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它是下边各类二级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位承担的社保、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如果资本化的应付职工薪酬也算,比如计入在建工程的,也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现在很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并没有先计提再使用,按照旧准则,必须先计提再使用,后来新准则改了,因为存在福利费提而不用的情况,新准则就不要求先计提再使用了,你们自己看着办,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就先计提,不符合就直接使用。所以导致很多单位并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归集职工福利费,这样就会让你填报这个数值带来很大的麻烦,虽然新准则不要求计提了,但是建议每次支出福利费的时候,最好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过度一下,方便以后汇总填报各类数据。
第二个数值: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注意:这不是税后工资,不是已经扣完了社保、公积金、个税的,职工到手的工资,不是的。
填表说明里说了,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依旧是会计核算口径的数值,“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下“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公积金等,和第一个口径数值是不一样的,是发放的税前工资。



两个数值的用途

用途一:税收风险监控前置。
17号公告对于预缴申报表的调整之后,不只是增加了附报,将原本仅在汇算清缴时采集的数据提前至预缴环节申报事项,填报的结构已经很接近年度汇算。
原来只填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现在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都要填,数据更多,比对会更加严格。
用途二:企业所得税预缴阶段与汇算比对。
以前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可以胡乱填一下也就瞒过去了,汇算直接怼个差额补税完事。以后汇算时发现问题,搞不好就得回来一期一期调整预缴申报表。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对应的是汇算清缴时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这两个会进行比对;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则会和工薪薪金的个税申报比对,以前都是要年度以后再做这些工作,现在都提前了,事前合规。

涉税风险指标有两个“两税”比对:
一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对,偏离的绝对值或偏离太大都会预警。常见的预警指标往往是20%。
二是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工资薪金与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的比对。工资薪金这个比对的偏离度这个值设置的更低。
税会差异
毕竟是会计口径的数值,虽然税会之间有一些联动关系,两税之间有联动关系,但毕竟规则不同,还是会出现差异。
工资薪金在会计上肯定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
但工资薪金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只有实际发放的并且依法预扣预缴了个税的工资才允许税前扣除,(2015年34号公告)第二条又规定,你预提了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了,就允许在汇算年度扣除,比如2024年的工资计提了就可以先扣除,然后在2025年5月31日前发放了,而不是2024年12月31日前,就可以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发放,2024年就只能纳税调增。那我是不是可以多计提,先预缴扣除,然后在汇算调增呢?这就是预缴阶段这回要求填报账载金额的原因,到时候一定会比较预缴阶段和汇算阶段的数值,如果偏离值或偏离度太大,肯定会要求你写情况说明的。
企业所得税则是半收付实现制半权责发生制。
预缴阶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谓实际利润就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只做简单调整,然后预缴税款,而”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年度汇算的概念,所以你如实正常的计提薪酬预缴阶段都是可以扣除的,但汇算就不一样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其实原则上遵循权责发生制,但是工资薪金有些另外,防止你瞎编乱造工资,先税前扣除,然后永远不发,那国家就亏大发了。
个税则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工资薪金的个税执行的是彻底的收付实现制,跟什么时候计提的完全没有关系,按规定,就是在实际发放的次月申报工资薪金个税,比如9月发放,10月申报,至于你所发放的工资他属于哪个月的工资,甚至说属于哪一年都与个税申报无关。你10年前的工资一直拖欠,今年9月才发放,那就今年10月申报代扣代缴个税,2025年新出的规章《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实务中合规性比较强的企业可能是这样的,8月计提8月的工资,9月发放,10月做个税申报,小企业可能是8月计提,9月发放,9月同月就做个税申报,可以吗?其实没啥大问题,提前交税没人管你。
另外,不符合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形式的标准的福利虽然计入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在“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的数值里,但是需要按工资薪金申报,比如中秋节给每个员工发一个月饼礼盒,虽然计入福利费,但是要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这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与工资薪金的比对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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